揭秘念斌投毒案发生具体过程,念斌案办案警察家庭背景资料图(2)

2017-04-28 16:44:19  作者:王戎
此前,关于“念斌投毒案”成为社会各界重点关注的对象,很多网友都对此案抱有极强的好奇心。下面就让小编来为揭秘念斌投毒案发生具体过程。在2006年7月27日,福建省两户居民家中多人出现中毒症状,两名儿童经抢救无效死亡。经过警方的侦查,认为其邻居念斌有重大作案嫌疑,念斌四次被判死刑。一直到2014年8月22日,福建省高院再审宣判念斌无罪。而当初认为念斌是凶手的警察也因此成为网友争议的对象,接下来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念斌案办案警察家庭背景资料图。

揭秘念斌投毒案发生具体过程,念斌案办案警察家庭背景资料图(2)
而成都商报记者此前对当年念斌案的办案人员采访中,他们称自己没有受到“念斌无罪”判决的影响,当年的办案人员坚持认为,尽管当时办案存在瑕疵,但念斌就是凶手,不能排除念斌作案的可能。福建省公安部门暂未表示念斌案重新立案是否有新的证据。公安部门称:省公安厅稍后将统一发布有关念斌的消息。2014年9月,平潭县公安局已对念斌案重新立案侦查。11月,念斌曾两次因“犯罪嫌疑人”的身份办理护照遭拒。成都商报记者就其中备受关注的司法问题,专访了我国刑诉法专家、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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成都商报:念斌被重新立案,是否违背一事不再理原则?
 
洪道德:我国刑诉法并未规定“一事不再理”,按照现行法律,念斌被重新立案并无不当,但要有新的证据。目前,我国民事诉讼法已明确规定该项原则,我建议刑诉法也应加入该原则。
 
成都商报:念斌案被再次立案,念斌的身份再次是犯罪嫌疑人,警方是否应该将立案情况告知念斌?
 
洪道德:在第一次与犯罪嫌疑人接触之前,侦查机关并没有告知立案依据的义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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成都商报:在警方对念斌正式采取强制措施之前,警方对念斌以“犯罪嫌疑人”身份限制出境,这一做法是否适当?
 
洪道德:按照我国出入境管理法规定,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、犯罪嫌疑人的,不准出境;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,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,也不能出境。据此,警方的做法并无不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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成都商报:刑事立案的标准如何把握?
 
洪道德:根据我国刑诉法规定,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,应当按照管辖范围,立案侦查。立案只需要两个条件:一是有犯罪事实,二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。而且立案只是针对犯罪事实,并不需要有具体的犯罪嫌疑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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